东盟矿产资源网矿权评估服务
服务项目:
1.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或转让方委托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 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一定的方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价估算的行为。
2.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对其评 估结果依法确认。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由省以下人
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3.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 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
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应由评估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合同书应包括 评估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方式和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等内容。
5.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估背景资料,并对其负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据评 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选择法定的评估方法及合理的参数,独立地进行科学
、公正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本网与多家矿业权评估机构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欢迎委托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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