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法概述
印尼在全球采矿业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煤炭、铜、金、锡和镍等产量都很大。2009年1月印尼实施了新《矿业法》,随后与之配套的各矿业实施细则亦不断出台。2012年2月6日,能矿部发布部长规定,于5月6日开始限制原矿石出口,对已经和意图投资印尼矿业的企业及印尼矿石贸易带来很大震动。新矿法主要内容有:
(一)新矿业法废除了实施42年的标准工作合同制的矿业权制度,外国公司不再被禁止申请和持有矿业许可权。
(二)新《矿业法》实行新的地域许可制度及透明的许可证授予程序。
新《矿业法》制度下矿产经营许可证的授予主体、方式、面积、期限及延期汇总等见附表1。
(三)印尼土地法规定,只有印尼公民拥有土地所有权。
在印尼,拥有了矿业许可证,不代表有权使用其所涉土地,要同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并达成用地协议。
(四)一个公司一个矿业权证照,若在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拥有多个矿业权。
(五)对于外国人所有的公司,只能由中央政府签发矿业许可证
(六)探矿权和采矿权持有者不能转移其开采证;只有在进行某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尼股市转让其所有权;转让须通知部长、省长或县市长并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除了禁止外资投资铀矿及放射性矿产开采外,在矿业公司方面外国资本初始投入股权比重没有限制,可以达到100%的股权。
(八)外资股权在其矿山开采第六年至第十年间,必须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印尼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出售其股份,至第十年外国企业持股不得超过49%。
依据2009年新矿法, 2014年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
(十)2012年2月6日,能矿部发布部长规定,将于5月6日开始限制原矿石出口。但持有矿业许可证的矿企符合一定条件,将不会被取消出口执照:
(十一)从2012年5月6日起,对煤炭以外14种原矿征收20%出口税。该禁令适用于铜、铅、镍、金、银、锌、铬、锰、钼、铂、锑、铝土、海砂、铁矿石。
中国作为进口镍矿和铝土矿的主要国,此限制令对中国镍矿和铝土矿的进口产生了影响。
(十二)只有本土公司在技术和资金上无力提供外资公司的服务时,使用该项服务的矿业企业经公开招标,才可使用外资公司的服务。同时,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必须将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给本地同行企业,这部分工作量必须包含核心矿业服务。
(十三)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
依据法律规定,投资者从事开发无法再生之天然资源,应阶段性提供资金,作为符合环境可行性评估标准之开发地复原 。
(十四)生产金属和煤炭的矿企在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权利金外,还需缴纳附加税,即生产企业净利润的10%,中央政府得4%,地方政府得6%。
该附加税政策非国际通行的做法,无疑增加了矿业投资成本。
(十五)最低国内市场销售义务(“DMO”)。中央政府有权控制任何矿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地方政府有义务遵从中央政府推行的生产和出口管制。这项政策是为了确保充足自然资源的供应,以确保持续增加的国内需求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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